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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院如何参照924通知审理虚拟货币案件? (三)

多语言仿imtoken钱包系统 2023-01-17 12:40:59

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站,目前已有约20份文件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以往涉币案件、涉案民事行为等进行裁判。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发生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法对实施前的法律事实不具有追溯力。不管这些判决中引用新规则和旧案是否合适,在审查所有相关案件后,我们知道新政出台后目前法院层面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所涉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诉讼;

(二)所涉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故驳回索赔;

(三)所涉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财产归还。

此外,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有的法院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有的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涉及刑事案件,请求下级法院继续审理。一些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是非法标的物,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矿机不是非法物品。有的法院不承认保本保收益的投资量化交易合同,损失必须由自己承担;有的法院认为,虽然保本保收合同无效,但双方在理财后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有效。尽管各法院仍存在一些不同判决的案件,但随着新规的出台,大多数法院的判决趋势是对涉币案件的法律保护明显弱化。

以下是引用新规定的现有判决摘要。为阅读方便,以下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为《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简称“94公告”,简称“924公告”,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本文主要分享引用924通知的其他类型的司法案例,除了上面提到的三个案例。

一、其他典型案例1.崔某、熊某伟不当得利纠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5359民判决(涉案行为涉嫌犯罪的,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2021年1月17日,原告崔某在被告人的指使下,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熊某伟转账15000元,用于购买“聚大币”。被告人熊某伟通过微信向原告崔某发送截图,显示自己已购买,但次日被告知“聚大币”不能交易或出售。被告屏蔽了原告的微信,拒绝退还资金。

法院认为:根据“924通知”,原告崔某向被告熊某伟转移15000元用于购买“聚大币”,涉嫌使用虚拟货币洗钱、赌博、其他犯罪活动以及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活动。非法集资、传销等以噱头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先有监狱”的原则,本案应当撤诉,并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李、周等合同纠纷,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政292号川33民终(矿工不属于违法货物),采矿机器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周某因虚拟货币矿机托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作为合同纠纷立案受理。根据《通知》和《94公告》,本案中,上诉人李某称其委托被上诉人周某管理的虚拟货币矿机进行“挖矿”,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虚拟货币挖矿本案涉案机器涉及挖矿合法性最新虚拟货币法律法规,由于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

二审法院查明,李某委托周某托管10台1660S/8卡矿机后,因四川省清理停矿引发纠纷,要求周某归还矿机,起诉到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924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用于挖矿的矿机不属于非法物品。李某称,解除合同、归还矿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根据受理范围,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应予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李某诉讼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裁定撤销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2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 ;责令四川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3.刘某宇与盛某林委托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中14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金保证收益量化交易)损失由您自担风险,请愿书被驳回)

2018年10月,刘某宇(甲方)与盛某林(乙方)签署《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进行量化交易。除利润佣金外,乙方不收取任何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均知晓本服务所涉及的投资组合存在一定风险,对投资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范围具有充分的承受能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基于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通知》等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上述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因此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刘某宇要求盛某林赔偿其比特币损失的索赔。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有线网络提供的国际进出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或者使用其他渠道进行国标联网。涉及的比特币交易需要登录海外BMEX网站,在中国大陆无法直接登录最新虚拟货币法律法规,需要“翻墙”,即私网连接登录。可以从这一点,双方都清楚地知道,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需要突破网络管控措施,登录中国大陆地区无法访问的网站。该行为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目前,虽然公民可以自由交易或投资比特币,但通过非法干预互联网进行比特币交易是违法的。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通知》和《94公告》是公开发布的,任何公众都可以阅读和了解其内容。如前所述,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以及投机行为,上述文件也已向公众提交,提醒公众注意投资比特币的风险。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刘某宇仍委托盛某林在境外网站交易比特币以获取收益。造成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刘某宇要求盛某林归还比特币的请求,裁定:驳回刘某宇的诉讼。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52条、《通知》、《94公告》、《924通知》,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如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规定,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打击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违法性质。 、非法集资、欺诈、传销和洗钱。 ,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上述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视为无效。本案中,刘某宇因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的需要与盛某林签订了《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林使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国内以金融监管为目的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投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宇账户余额不足4OXBT(比特币),盛某林并未获得代理收入。双方不存在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而取得财产的情况。刘某宇委托盛某林通过中国境内的海外服务器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此,刘某宇要求盛某林上诉赔偿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某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未认定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有误,但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本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卢某与卢某其他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胡01民终16047号民事判决书(保本委托理财合同)且保证收入无效),但赔偿协议有效)

2019年1月,陆先生与陆先生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甲方:陆先生,乙方:VRerEntainment Co., LTD.同意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管理费没有固定的百分比。合同约定甲方以BTC数字货币作为持仓标的,乙方在没有交易机会时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换取该标的。如甲方要求变更持仓目标,只能在分红结算日进行。甲方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收益协议:甲乙双方的收益来源于甲方账户中数字资产的量化交易,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享,乙方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A的账户;金额=25%,保证本息,投资期限自投资起三个月,到期续约或终止合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义务按规定及时支付分红和结算账户,账户委托给乙方。未经双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将,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对账户拥有完全的、排他的管理权。乙方的运作不受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和影响。未经协商一致,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账户信息保密。甲方因乙方信息泄露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合同还规定,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2019年12月25日,卢某出具了借条(卢某作为债权人在借条上签字),内容为:VRerEntainmentCo., LTD给卢某财务管理期间造成重大损失。同意 VRerEntainmentCo. ., LTD 公司赔偿 Lu 60 BTC 的数字货币。 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第一期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8 BTC,第二期2020年6月1日前还清26 BTC,最后一期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26 BTC。如果逾期超过最后还款日2021年12月31日,1BTC=1, 1500×7.0=80500元,逾期兑换成人民币还款。已约定l.VRerEntainmentCo., LTD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月利率为1%(2020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按金额返还1%利息)尚未偿还的 BTC)。 2.每月需要返还一定数量的BTC,且不少于1。卢作为VRerEntainmentCo., LTD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VRerEntainmentCo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本文件及所列事项受中国法律管辖。庭审中,陆某表示自己在OKEX.CO有一个交易账户,并将该账户交给陆某操作。一个月内,卢为卢赚了10多个比特币,卢从中赚了10多个比特币。支付给卢某3.7个比特币,然后卢武在加杠杆时平仓。陆无同意归还。经协商,卢某同意归还卢某60个比特币,每个比特币80500元。以人民币计算,也是陆先生确认的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财务顾问协议》和卢某提供的借条,卢某将自己的数字货币账户转给卢某进行操作是很明显的。对于合同及欠条中提及的VRerEntainmentCo.,LTD,相关合同及欠条上均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无证据证明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仅凭卢某签字,难以认定该公司为合同标的。 至于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考虑虽然比特币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流通使用,但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某部门就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达成了协议,其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对于陆某要求陆某提供比特币收购和交付的信息,陆某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的账户信息。由于交易时间较早,目前很难查询到相关信息。结合陆出的借条,可以确定陆确实是那个时候的。控制卢某账户并对其进行操作后,可以确定卢某在开具借据时对卢某的交割账户并无特别异议,从而确认了卢某的交割账户为卢某操作的事实。关于卢无法归还比特币如何兑换价格的问题,卢发出的借据中明确了兑换方式,卢也认可这一点,因此予以确认。陆无开出借条后,未按约定返还比特币或折价支付人民币,在本案审理中,明显不同意按照约定返还60比特币,陆无可以向陆问在性能期限届满前交付 60 个比特币。比特币或兑换成人民币进行交割。卢某主张的权益符合双方的约定并得到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卢某向卢某支付 60 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支付 483 万元人民币,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月利率为 1%。还款。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卢某与卢某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卢某委托卢某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托管数字货币金额为50 BTC。亏损,月收益25%,本息保本,投资期限自投资起三个月,到期续约或终止合同。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并有最低保证条款。由于标的物是非法的,最低保证条款也是非法的,该协议应视为无效。但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卢某在委托理财期间给卢某造成的严重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 60 BTC。折扣折算标准已约定。这份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其内容是财务管理期间造成的损失的和解补偿协议,相对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无效不影响和解补偿协议。借条的有效性,借条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视为有效。至于卢最初委托卢的比特币的来源,无论是通过挖矿还是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获得,对本案借据的有效性均无影响。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了借条的有效性,相应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郭某涛、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民0203民初21651号民事判决书(签后签ICO项目)借款合同无效,法院驳回诉讼)

2018年6月,帝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资方(甲方)与MEET.ONECapital作为投资方(乙方)签署了《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投资10将价值百万元的ETH和USDT汇入甲方指定的钱包地址,双方约定的价格为:一枚D币0.0005元。从 2018 年 6 月到 7 月,发送者 Gao 向接收者 Wen 发送了 3,156 ETH。

高某作为甲方(贷款人)、温某特作为乙方(借款人)、苟某涛作为丙方(担保人)签署了《个人贷款协议》,约定温某特向高某元借款1000万,并根据应温氏的要求,购买等值的以太坊,转入温氏指定的账户。高某已于2018年6月末将钱汇至温某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21个月。温某应在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6月15日前分两次还款。贷款以人民币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高某,两次还款金额为500万元……如果温某某违反本条协议中,高某要求温某、苟某涛实现本协议中的权利。一切费用由温某和苟某涛承担。三方均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争议。苟某涛对温某特向高某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担保范围为实现债权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温某特出具了“收据回执”,上面写着:我确认我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了高某的1000万元,供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高某声称,根据《个人借贷协议》,他与温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称涉案贷款是通过交付价值1000万元的以太币进行交付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根据《94公告》和《924公告》,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经营活动违反上述文件精神,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所述,高某与温某特签订的《个人借贷协议》无效。高某要求温某根据《个人贷款协议》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5万元。苟某涛对温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6.湖南金商通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宁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1938号民判决(合同有效,不能支持继续挖矿,申请被驳回)

2018年8月,宁宁通过湖南金商通达公司向第三方上海天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台“星空”IPFS专业矿机。 2019年5月上旬,宁某向当地工商局投诉未收到购销合同标的、被告湖南金商通达公司。经协调,宁某(甲方)与湖南金商通达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署《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约定甲方采购两台矿机5.96万元。台湾星空矿机,乙方每月1日按照客户实际持有的矿机数量比例分配收益……2021年3月23日,湖南金商通达公司通知其合作伙伴,第三方上海,由于宁的不当言行,天如网络公司停止了宁公司两座星空矿山的正常运营。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宁宁与湖南金商通达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湖南金商通达公司因宁某言行不当,已通知其第三方上海天如网络公司停止两座星空矿山的正常运营,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宁某主张第三方和湖南金商通达公司应恢复矿机正常运行的主张,有法律证据支持。

二审发现:除“2018年8月16日,宁宁从湖南金商通达公司购买两台“星空”IPFS专业矿机PL7200”外。事实得到证实。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若干保障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办法 9:00 明确要求: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21年4月前全部退出。《924通知》第四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依法追究相关民事法律责任。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宁宁与湖南金商通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当履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5月10日,宁宁与湖南金商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合同签订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宁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湖南金商通达公司支付货款,湖南金商通达公司也履行了交货义务,第三方上海天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履行了货款义务。应上诉人湖南金商通达公司的请求。 Responsible for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wo Xingkong mines in Ningxia.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s such as "Several Guarantee Measures for Ensuring the Completion of the "14th Five-Year Plan" Energy Consumption Dual Control Objectives", "924 Notice" and other documents, the contract signed by the two parties is obviously not legally enforceable. Shangtongda Blockchain Technology Co., Ltd. and the third party Shanghai Tianr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restored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two Xingkong mining machine series "IPFS Professional Mining Machine PL7200", that is, the freezing state of the mining machine server account was lifted, and the request for infringement was stopped. , should not be supported. Based on the above, the Civil Judgment (2021)Xiang 0211 Min Chu No. 2044) issued by the People's Court of Tianyuan District, Hunan Province is revoked; all claims of Ning are dismissed.

二、Final Words

According to Article 93 of the Legislation Law,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autonomous regulations and separate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are not retroactive, but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Except for special provisions mad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ivil juristic acts of the people will definitely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some individuals, and it is difficult to be sure whether the so-called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interests can be protected by citing the "924 Notice" in individual cases.

Sinc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departments issued the "Notice on Preventing Bitcoin Risks" in 2013, and the "Announcement on Preventing Token Issuance and Financing Risks" on September 24, 2017, even five or six years have passed. ,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judicial judgment, we can still see that many judges in the grassroots courts in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above two document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denied the currency attribute of virtual currency, but never denied its commodity attribute. And property attributes, the excellent judicial precedents judged by the Supreme Law in 2020 also affirmed the commodity and property attributes of Bitcoin as a mainstream virtual currency. The essence of the 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 is an illegal financing activity, which is not the same as the conventional individual buying and selling virtual currency.

“How easy it is for the various concepts and ideologies we are accustomed to use to prevent us from seeing a reality that is much more complex than concepts.” As of today,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coinmarket, there are nearly 18,000 types of virtual currencies, and The vague understanding of its type and use also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its attributes simpl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different in judicial judgment in our country.

We believe that after the "924 Notice" is issued as the latest normative document in the currency circle, whether it is cited or not, the court's judgment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facts of the specific case, the legitimacy of the results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form. In the past civil legal acts, the petition was simply dismissed on the grounds that "illegal financial activities are not protected," and ultimately benefiting dishonest persons was a judgment that violated the positive values ​​of the rule of law emphasized by the "Minutes of the Nine Peoples".

At the same time, as lawyers, we also remind players in the currency circle that with the int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ew regulations,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parties involved in currency-related case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weakened. Even a contract that meets the mutual agreement may not be considered valid. When entrusting others to manage your virtual property, you need to be prepared at your own risk.